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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稳劳动关系”助力稳就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3-30

  作者:刘 洋《光明日报》( 2020年03月30日16版)

  【学者建言】

  当前,面对我国劳动关系的新特点新变化,必须从两方面入手,妥善处理劳动关系,以达到“稳就业”的目的。

  一方面,应围绕落实就业优先政策,减负、稳岗、扩员“三管齐下”,通过财政贴息与减税降费、返还减免企业社保缴纳、加大货币信贷支持力度等措施,形成财政、货币、社保政策同就业政策协调联动的格局,以稳企减负增强企业吸纳就业的能力。同时,探索适应当前就业环境和劳动关系的人力资源新机制,为企业稳岗扩员创造条件。另一方面,应围绕劳动者权益保障,出台便民、利民、惠民的就业服务举措,在劳动关系协调治理方面给予地方和企业更多灵活性与自主权,确保劳动关系协调治理的精准性。

  为此,须重点做好四项工作。

  抓牢压实重点群体的就业服务和劳动权益保障。其一,完善农民工复工返岗的各项服务工作,畅通农民工就近上岗、返乡就业创业的各条渠道。各地人社部门应加快建设农民工复工返岗信息服务平台,动态更新企业复产与招聘信息,有条件的复工企业可为返岗农民工开通“平安返岗直通车”,对返岗农民工提供疫情防控知识培训,保障农民工复工返岗期间的劳动安全。同时,充分发挥城市和农村两个劳动力市场的作用,积极探索建立农民工和贫困劳动力就近就地就业的常态化机制,通过因人找岗、因人设岗,有针对性地开发一批扶贫特岗,优先安排贫困劳动力就业,针对乡村生态环境治理、道路交通与水利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优先吸纳具有在城市地区从事相关工作经验的农民工群体就业;对有意向和能力回乡就业创业的农民工发放返乡创业基金和就业安置费。其二,综合利用网上招聘、远程面试等形式,开通高校就业招聘专门网络渠道,发挥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优势,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招聘对接服务工作。同时,基于高校毕业生的兴趣爱好、知识技能与就业偏好,充分挖掘新行业、新业态、新工种吸纳就业的潜力,围绕数字经济与线上产业加快搭建高校毕业生就业支持平台,拓宽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渠道。

  推进劳动用工与劳动管理制度改革创新。一方面,借鉴疫情期间餐饮服务、物流配送行业中部分企业的劳动用工实践,积极探索适应当前灵活就业需要的“共享用工”“云用工”等新型用工模式,综合利用“互联网+”和平台经济等线上渠道,合理整合劳动力资源,克服劳动力密集型行业中部分企业的招工用工困难;另一方面,围绕摸清底数、查明形势,研判动向,全面做好复工企业的用工动态监测,及时掌握企业复工复产后的用工状况。应在深入摸排管辖区域内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就业人数、工资薪酬水平、经常性争议事项等重要信息的基础上,建立包括企业员工健康状况、用工缺工情况、外地务工人员返岗状况等在内的日常情况通报制度;建立复工复产企业劳动关系应急预警机制,对疫情可能导致的企业裁员减员、薪资削减、工伤赔偿,以及潜在的群体性争议冲突进行研判预防。此外,还应在用工与薪酬等方面保证复工返岗的新冠肺炎康复员工同其他员工享受平等待遇,并在一定时期内根据康复员工的身体恢复状况在工时工种、劳动强度与职业健康等方面予以特殊照顾,尽力消除对新冠肺炎康复员工的就业歧视。

  转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模式,提升劳动者对就业环境变化的适应能力。鉴于疫情影响下产业结构、就业环境、企业生产经营方式等产生的新变化,一方面,应在线上工作场景加速替代线下工作场景的形势下,有序有度地将疫情期间采取的轮岗轮休、弹性工时、远程工作等稳岗稳员“权宜之计”加以规范化、制度化,使其成为部分行业企业的工作常态。对此,应充分利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等科技创新成果,将自动化生产和智能化管理推广应用于企业日常行政管理及生产经营活动,积极探索人机协同下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新模式,完善员工主动参与企业决策、积极同企业沟通协商的机制设计。另一方面,加强职业培训与技能培训体系建设,加大对企业开展员工职业技能培训的政府支持力度,围绕养老、托育、家政等就业潜力相对较大的行业领域,重点为受疫情影响失业转岗的员工提供再就业和创业培训,以向各类劳动者提供更专业化的技能培训和更便捷的学习机会,促进企业用工需求同劳动力供给在数量、结构和质量层面更好匹配。

  强化工会作用,更加有效地稳定劳动关系。应突出工会在劳动关系协调治理、稳定就业中的重要作用,畅通劳动关系各方的沟通渠道,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效能,强化对稳就业、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各项法规与政策文件的宣传解读工作;发挥好职工代表作用,关注复工返岗人员的一线生产工作,关注员工身心健康状态,有针对性地加强心理疏导和人文关怀。此外,工会还应为促进企业与员工互信合作、共渡难关采取实际举措,号召用人单位稳岗稳员,勉励劳动者发扬奉献精神、爱岗敬业、依法表达诉求,为做好稳就业工作与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履行应有职能,凝心聚力,推动发展。

  (作者:刘洋,系吉林大学劳动关系研究中心副教授;本文系“新经济形态下我国劳动关系变化发展问题研究”〔2018LD005〕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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