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府常务会议昨天(24日)审议通过了《北京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贯彻了“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社会救助工作原则,构建了日常救助体系、临时救助体系和标准制定体系,规范了救助事项、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程序等,低收入家庭和住房困难家庭纳入救助范围。 日常救助体系主要针对因收入低、专项支出高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群体,解决其日常基本生活问题。日常救助体系以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为主体,主要解决收入低问题,并以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和采暖救助5类专项救助制度为补充。 临时救助体系主要针对因突发事件、意外事件、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群体,保障其在特殊情形下的基本生活问题。临时救助体系包括受灾人员救助和临时救助两项内容。 标准制定体系根据救助事项不同,结合实际情况采用了不同的规范方式,有的直接明确救助标准,比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有的规范标准制定了参考因素、制定程序。 另外,与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相比,《办法》还在相关方面进行了细化、补充。 首先,在救助对象方面,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基础上,增加了低收入家庭和符合本市住房困难标准的其他家庭。其中,低收入家庭可以依法申请医疗、教育、住房、临时救助;符合本市住房困难标准的其他家庭,可以依法申请住房救助。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了有效衔接,解决了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家庭,即“夹心层”群体的救助问题。 在救助标准方面,明确了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照不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确定,供养资金由区政府统筹支出,以解决特困人员各区供养标准不统一、城乡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同时,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一定比例确定,提高了标准制定的透明度和稳定性。此外,《办法》还规定应当由市政府确定、公布标准,每年由市民政部门汇总需要调整的标准,统一报市政府批准、公布,提升了行政效率,保障了救助标准与社会发展水平的有效衔接。 在救助事项方面,则增加了采暖救助以及教育救助的部分事项。 《办法》还规定,将失信行为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失信行为包括: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申请社会救助的;救助对象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好转,不按规定如实申报,继续享受社会救助的;为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