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指定异地监察”引关注 监察体制改革意味着什么? 4月26日,安徽省纪委监委发布的一条消息引起了人们关注,经监委指定,江西省原副省长李贻煌目前正接受安徽省监委监察调查。 “指定异地监察”措施首次进入了公众视野。 4月26日上午,纪委发布消息,江西省政府原党组成员、副省长李贻煌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几个小时后,有关李贻煌的另一条消息再次发布,安徽省纪委监委发布消息:经监委指定,李贻煌目前正接受安徽省监委监察调查。“指定异地监察”这一措施首次进入公众视野,意义非凡。 监察体制改革之前,对副省部级以上高官贪腐犯罪案件处理的通常程序是:中纪委立案、审查、处分完毕后,将案件移送最高检,由最高检指定某一省级检察院具体办理,案件侦查终结、移送起诉后,再由最高法指定相应级别的人民法院进行异地审理。即纪律审查——侦查起诉——审理判决。 监察委成立后,上述办案流程发生相应改变,变为纪律审查——监察调查——侦查起诉——审理判决。此次李贻煌被监察委指定由安徽省监察委进行监察调查,是监察委成立以来第一起公开的“指定异地监察”的案例。 今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其中第十七条规定: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也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其他监察机关管辖。这正是指定异地监察的法律依据。 监察体制改革后办案流程相应改变 监察体制改革后,办案流程发生相应改变,从字面上看是多了监察调查这样一个环节,这次李贻煌由安徽省监察委进行监察调查,也是第一起公开的“指定异地监察”案例。 有分析认为,这意味着改革后,各级纪委监委履行纪律检查和监察两项职能,既是执纪机关又是执法机关,既履行党章规定的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又履行宪法、监察法规定的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针对不同案件和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体现了从纪委到纪委监委的职能转变,也体现了党的纪律检查和监察的有机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