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4月29日电 (记者 杜燕)今天,北京市交通委表示,《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将实现“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的基本要求,加强机动车停车治理,合理引导停车需求,严格规范停车秩序,促进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协调、可持续发展。 构建停车公共治理体系 北京市交通委表示,《条例》通过立法理顺管理理念,完善制度设计,明确各方权责,规范各方行为,构建公共治理体系。 《条例》着眼于四个要点:一是强调分类定位、差别供给,以促进静态交通与动态交通相融合,缓解交通拥堵;二是强调盘活资源、推进共享,以充分利用资源,缓解“停车难”;三是强调有偿使用、停车付费,以充分发挥经济手段的调节作用,培养公众良好用车习惯;四是强调管在基层、社会共治,以充分发挥街乡镇“网格化”管理的优势,通过社会合力改善停车秩序。 根据北京市停车资源普查报告,截至2016年底,北京市城镇地区核定车位总数为382万个;从位置来看,主要集中在五环内,车位205万个,约占比54%;从类型来看,车位主要集中在居住区,共有停车位219万个,占全市车位总量的57%。 建立停车信用奖励和惩戒机制 基于停车资源现状,《条例》指出,主要通过规范秩序、盘活资源、科学增加供给等方式,缓解供需矛盾。规范秩序措施主要体现在,一是通过改变道路停车收费性质和方式,避免层层转包和收费截留问题;二是推动停车管理重心下移、将停车纳入网格化管理;三是建立停车信用奖励和惩戒机制,将停车人的行为纳入信用信息系统管理。 盘活资源措施主要体现在,推动公共建筑(含政府机关)停车场错时开放,推动“互联网+停车”,鼓励车位共享。科学增加供给措施主要体现在,建立全市停车位配建标准和动态调整机制,在不影响交通通行的前提下,利用小区周边支路及其等级以下道路加夜间临时停车位,以解决居住停车缺口问题。 差别供给缓解供需矛盾 为缓解北京市停车位供需矛盾,《条例》规定,编制全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确定城市停车总体发展战略和分区域发展策略,明确控制目标、建设时序等,各区根据实际制定本辖区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将停车纳入交通影响评价并予公开,同时确定与北京市城市发展相适应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落实,从源头上解决停车问题。 建立停车设施实行差别化供给制度。通过分类分区定位、差别供给,适度满足居住停车需求,从严控制出行停车需求。同时,盘活现有的停车资源,提高利用率;新增停车泊位以配套建设为主,临时设置、独立建设、驻车换乘建设等方式为补充。 停车设施建设方面,确定了独立设置的中心城区配套停车设施、P+R停车场、公共汽电车场站等公益性停车设施用地实行划拨或协议出让;提出了分层确权的新思路,对独立选址建设的地下公共停车设施,可以单独办理规划和土地手续,并单独核发规划用地许可证和权属证明;学校、医院等一些重点区域需要在新改扩建时设置落客区,以供临时上下车;鼓励平面停车设施进行立体化改造,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应的鼓励政策。 此外,《条例》规定,建立居住停车区域认证机制,划定停车人的居住停车范围;当小区内部停车位不能满足业主需求时,可以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临时停车设施;可以在小区周边支路及其等级以下道路夜间临时停车位,并明示临时停放时段;可以利用小区周边的代建土地、空闲厂区、桥下空间、边角地等一些空闲场地增加临时停车位,以缓解停车矛盾。 鼓励共享提升使用效率 为充分利用现有停车资源,《条例》规定,着力推进停车智能化、信息化建设制度。建立市、区、停车场三级对接的停车综合管理系统,实时公布停车位位置、数量以及使用情况等信息,鼓励“互联网+停车”融合发展,支持停车APP的开发应用,通过信息系统建立和APP开发应用推进停车资源共享。同时定期开展停车资源普查,制定停车泊位编码规则,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制度,以及时更新停车资源情况。 为盘活现有停车资源,《条例》鼓励居住区停车场在满足本小区居民停车需要的情况下,向社会开放;要求公共建筑的停车设施具备安全、管理条件的,要向社会开放,并实行有偿使用;鼓励个人车位可以开展有偿错时共享。 此外,《条例》规定,合理设置和科学调整道路停车位,明确服务半径内有停车设施可以提供停车泊位的,一般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不具备停车条件的胡同,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以此促进地下停车场使用效率,保障道路通行。明确停车场禁止挪作他用和中心城区收费停车场必须24小时开放。 规范收费管理 强调有偿使用 《条例》遵循“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的基本要求,以提高停车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经济手段的调节作用,培养公众良好用车习惯。在严格执法方面,《条例》规定,建立管理职责和管辖权限综合协调机制,推进行政执法权集中统一行使。明确备案程序和停车泊位情况报送机制,设定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擅自在道路上私划车位、居住区擅自调价的处罚、挪作他用以及对停车人逃缴费行为的处置。明确停车场管理单位管理服务规范以及违反服务规范的相应处罚,建立道路停车企业退出机制,明确终止协议的情形。(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