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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明确托育机构录像资料必须保存30天以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5-01
摘要:题:最柔弱的孩子,需要最坚强的保护--透视全国首个幼儿托育地方规范

  新华社上海4月30日电 题:最柔弱的孩子,需要最坚强的保护--透视全国首个幼儿托育地方规范

  新华社“网事”记者潘旭 吴振东 仇逸

  在全社会托育需求巨大、缺口明显的今天,0-3岁的托育机构究竟谁来办、谁来管、怎么管,是一个热点民生话题。

  上海市政府28日印发《关于促进和加强本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相关文件,鼓励多方参与并强化监管。这也是全国首个有关幼儿托育工作的地方规范和标准。公众期待,尽快把政策落实落细、促进健康发展。

  现状:幼儿托育是块“民生短板”

  一段时间以来,托育机构市场显得鱼龙混杂,不少所谓托育机构缺乏资质、监管不力。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在一些地方,办个托育机构跟办个公司没有多少区别,只需要“三部曲”:注册公司、租个地方、招聘保育员。其中,前两者几乎没有任何门槛,有些机构在招聘时甚至不需要应聘者有任何保育员资格和从业经验,或者要求“有资质者优先”。

  保育员资格证同样存在乱象。根据《保育员职业标准》规定,初级保育员培训期限不少于12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14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160标准学时。但一些培训机构多以“快速拿证”“通过率高”为招牌,宣称的培训时间最长不超过3天,甚至有机构称“自己在家复习习题即可。”

  幼儿教育工作者陆继红告诉记者,从全国层面看,3-6岁的儿童属于学前教育,有现行《幼儿园管理条例》作出明确规定,但0-3岁幼儿的托育尚无规可依,也缺乏明确的监管部门。“有的人在家里找个保育员就能开托班,觉得‘不出事’就行。”

  政策:必须全方位、无“死角”

  幼儿托育服务不平衡不充分,社会托育机构无序发展,已经成为一块“民生短板”。现实在倒逼、时间不等人,在这种情况下,地方先行先试相当必要。

  28日,上海市政府正式印发《关于促进和加强本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将按照“政府引导、家庭为主、多方参与”的总体思路,建立健全托育服务工作管理的体制机制,促进托幼一体化发展,支持社会以多种形式提供托育服务,构建托育服务体系。

  同时发布的还有《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上述文件由上海教育、民政、工商、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公安、消防等16家部门联合制定。据了解,上海还将出台3岁以下托育机构从业人员与幼儿园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加强和保障从业人员队伍建设。

  上海出台的指导意见明确,3岁以下幼儿以家庭养育为主,家长承担照看和养育孩子的主要责任,政府对家庭育儿给予支持,为幼儿家庭就近就便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同时,积极推动托幼一体化工作,以多种方式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举办相关全日制、半日制或计时制机构。

  最柔弱的孩子,需要最全面的保护。上海出台的相关政策对托育机构选址、供餐、安全、人员配置等都提出了十分具体细致的要求。例如,托育机构在主出入口、幼儿生活及活动区域等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确保监控全覆盖,录像资料必须保存30天以上;2至3岁幼儿与保育人员的比例应不高于7∶1,18至24个月幼儿与保育人员的比例应不高于5∶1;托育机构负责人须具有6年以上学前教育管理经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原则上每年不少于40课时等。

  记者了解到,文件发布后,上海黄浦等5个区将试点先行先试。全市范围内,有关方面将于今年5月集中开展相关培训,6月全面启动申请受理工作,预计7月、8月左右将有一批合法登记备案的托育服务机构正式运营。

  展望:政策落实到位,监管定要亮剑

  业内人士认为,在目前托育需求旺盛,公办投入无法一夜间满足的情况下,引导市场健康发展,政府责无旁贷。有了政策规范还只是第一步,把政策落实到位、亮出监管利剑才是最关键的。

  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吴遵民说,地方制定规范标准是第一步,引导各方参与,健康地发展市场则是长期性的。“相比投入建园,政府当好一只看不见的手更重要也更难。”

  以师资为例,根据教育部最新统计,仅3-6岁学前教育阶段,按照4600万在园幼儿来算,现在缺幼师71万,缺保育员76万。这也就意味着,如果加上0-3岁阶段,缺口更大。

  上海市学前教育研究所所长郭宗莉说,仅师资问题就需要高校增加培养,人社部门进行再就业培训,教育部门进行师德建设等方方面面。因此必须通盘考虑,多管齐下。

  此外,专家建议引导多方社会力量办园,通过改建、扩建幼儿园,增加托班的资源供给;鼓励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支持公益性托儿所扩大服务对象的覆盖面;引导支持举办者在居住社区、工作单位等场所单独或联合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为社区居民、单位职工提供更多公益性、福利性托育服务等。